发布日期:2024-08-19 21:01 点击次数:1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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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几天,财务圈又炸锅了!相信你应该知道的吧~
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28日表决通过关于修改会计法的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所以这几天呢,也有不少财务伙伴专门来咨询这个「新会计法」的内容,今天就专门和大家一块儿聊聊。
01
为什么要修改会计法?
说起来,今年有多起事务所参与财务报告造假被处罚的案例。
比如今年的第一份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业务收入594.34万元,并处以罚款1188.68万元。3名签字会计师均被给予警告,合计被处以26万元罚款。
浙江证监局对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罚没650多万的收入,并对相关注册会计师出具了警示函;
还有惊掉下巴的全球四大之首普华永道和恒大的爱恨情仇,以及5月份大华事务所被处罚……
那在这些处罚当中,基本上是基于《证券法》做出的处罚,不难看到国家对直接参与造假的基层财务相关人员打击力度在加强。
作为会计行业的主管机关,财政部对行业乱象的整治势在必行,旨在通过“严管”手段,净化行业环境,恢复公众对财务报告的信任。
02
新会计法的修改内容!
新修改的会计法保持现行基本制度不变,重点解决会计工作中的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财会监督,加大对会计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切实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更好维护社会公共利益。
具体修改如下:
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会计工作应当贯彻落实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服务。” 二、将第八条第三款单列一条,作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中央军事委员会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抄送国务院财政部门。” 第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加强会计信息化建设,鼓励依法采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会计工作,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三、将第十条、第二十五条合并,作为第十条,修改为:“各单位应当对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资产的增减和使用; “(二)负债的增减; “(三)净资产(所有者权益)的增减; “(四)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增减; “(五)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六)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四、将第二十条第二款修改为:“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其编制依据应当一致。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财务会计报告须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注册会计师及其所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应当随同财务会计报告一并提供。” 五、将第二十三条修改为:“各单位对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当建立档案,妥善保管。会计档案的保管期限、销毁、安全保护等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六、将第三章并入第二章,删去第二十四条。 七、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五条,在“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后增加“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内部控制制度”。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五)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要求”。 八、将第三十三条改为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并出具检查结论。 “财政、审计、税务、金融管理等部门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协作,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九、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各单位应当根据会计业务的需要,依法采取下列一种方式组织本单位的会计工作: “(一)设置会计机构; “(二)在有关机构中设置会计岗位并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三)委托经批准设立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代理记账; “(四)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 将第二款中的“国有资产”修改为“国有资本”。 十、将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一自然段修改为:“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十一、将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合并,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二十万元以上的,对单位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十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其中的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二、将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二条,修改为:“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可以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公职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三、增加一条,作为第四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但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情形的,依照其规定从轻、减轻或者不予处罚。” 十四、将第四十九条改为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因违反本法规定受到处罚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 十五、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二十四条,其中的“公司、企业”修改为“各单位”,“所有者权益”修改为“净资产(所有者权益)”。 (二)将第三十四条改为第三十二条,其中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修改为“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 (三)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七条,在“提高业务素质”后增加“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保密规定”。 (四)将第四十六条改为第四十三条,其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将第四十七条改为第四十四条,其中的“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泄露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将第四十八条改为第四十五条,删去其中的“第三十条”;“由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七)将相关条文中的“帐”修改为“账”。 本决定自2024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这个处罚的金额之大令很多财务人不寒而栗,当然也意味着财务造假的成本会随着违法所得的升高而加倍增长。
同时,第四十五条: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本法第四十一条至第四十四条所列行为的,依照本法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也就是说,代理记账公司的财务人员同样适用以上规定。
03
财务人应该怎么做?
1、实事求是,保证财务报告的准确性:
尤其是对于不同的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的财务报告,编制依据应当是一致的,切勿出现两套账及多套账的行为;
2、持续学习,提高自身专业价值:
财务会计是一个需要时刻学习的职业。时代不断变化,政策和相关税率等也在不断变化,想要跟上时代,财务必须多学习。企业越不合规,企业未来发展空间越小,风险越大;越合规,越可以把所有精力放在业务上,获得更多商业上的增长机会。
给大家整理了2024年最新税务筹划政策:
1、增值税方面:可以利用税收优惠园区纳税返还政策。
许多地方为了吸引企业投资,会设立税收优惠园区,并提供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其中之一就是地方财政返还政策。一般增值税可以享受实缴高达40%-43%的返还比例。
想要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企业可以考虑在税收优惠园区设立子公司、分公司或独立核算单位,通过规范经营和履行纳税义务,合法合规地享受地方财政提供的高额税收奖励与扶持。
举例:
A公司在安徽园区来成立了一个销售分公司,增值税年纳税200万,所得税汇总回总公司计算。可以拿到园区的返税扶持金额为:200万*40%=80万。企业在完全合规的情况下,每年可以节税80万,而所需要做的动作仅仅只是把销售业务剥离到园区来成立一个分公司进行就可以了!
2、企业所得税方面:可以利用高新技术企业和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来解决。
(1)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
申请成为“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少缴10%的企业所得税,按照利润的15%缴纳。(非高新技术企业需要缴纳25%的企业所得税)
(2)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实际为5%。
3、个人所得税:可以利用核定征收政策
(1)自然人代开核定征收政策
个人与企业发生业务往来合作,可以通过自然人代开获取发票,通过税收优惠园区进行代开,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政策,综合税负在2.5%左右。
(2)个体户核定征收政策
目前国家正在大力扶持个体工商户,核定征收政策是由税务机关根据个体工商户的收入和经营情况,核定一个固定的税额(一般个税核定在0.5%-1.5%),个体工商户只需要按照这个税额进行缴纳即可。综合税负只需要2%左右。
(3)灵活用工平台个税核定征收政策
灵活用工平台通常与多地政府签订委托代征协议,能对劳动者视为个体工商户进行核定征收,税负非常低,通常月收入10万元以下,个税税负只有0.5%左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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